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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訂草案四審 三方面完善注冊資本5年繳足機制

2023-12-26 05:00:00 21世紀經濟報道 王峰

社會上的爭議沒有影響公司法進一步修訂完善股東出資制度的決心。

2023年12月25日,公司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公司法修訂草案的第四次審議。

據新華社報道,與草案三審稿相比,草案四審稿進一步完善公司出資制度,強化股東出資責任。

今年8月審議的草案三審稿第47條增加規(guī)定:“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p>

草案三審稿公布后,社會上出現了對第47條的正反兩種聲音。支持者認為,修改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權益;反對者認為,修改可能會抑制創(chuàng)業(yè)熱情,降低市場活躍度。

現行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實現全面認繳制,不限制股東的首次繳納數額以及分期繳納期限,極大鼓勵了公眾的投資積極性,有效推動了“大眾創(chuàng)業(yè)、萬眾創(chuàng)新”。

“其實草案沒有取消注冊資本認繳制、沒有完全推行注冊資本實繳制,‘大眾創(chuàng)業(yè)、萬眾創(chuàng)新’的制度紅利繼續(xù)保留,只不過相關制度更完善,讓股東更理性而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說。

如果強化股東出資責任,相關配套制度需要進一步匹配,比如違反規(guī)定需要承擔什么責任等,這在草案四審稿中有所體現。不過,社會更關注的“新法是否溯及既往”問題還有爭論。

出資期限為何是5年

我國現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對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2005年進行了全面修訂,2013年、2018年又對公司資本制度相關問題作了兩次重要修改。

隨著改革開放后經濟迅速發(fā)展,我國在資本制度改革中采取了不斷放松管制的策略,以期提高大眾投資的積極性。

2005年修法之前,我國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注冊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這是指股東必須實際繳納出資后方可享有股東權利,公司才能成立。

2005年公司法修訂開始放寬對股東出資的要求,大幅調低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額,并允許股東分期繳納資本,但其對出資期限仍有限制,要求股東在2年內繳清。

2013年,為配合公司登記制度改革,公司法修訂不再限制股東或者發(fā)起人的首次繳納數額以及分期繳納期限,由此極大地鼓勵了公眾的投資積極性。

但過分寬松也出現了一些弊端。社會上涌現了不少“注冊資本注水”的公司,股東承諾的認繳資本數額巨大、繳付期限達五十年甚至更長,有的甚至遠超自然人的正常壽命或者法人的平均生存年限。

過分寬松還使得有的不良出資人可以輕易違背出資承諾,在將公司資產掏空后,通過股權轉讓逃之夭夭,將公司失敗的風險全部轉嫁給債權人。

“當前,防范金融風險的壓力依然非常大。為了促進經濟高質量發(fā)展,維護交易安全,加快建設統(tǒng)一大市場,債權人保護友好型的公司資本制度需要進一步升級。”劉俊海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為何將注冊資本金繳納期限設為5年,而不是2005年公司法規(guī)定的2年?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建偉認為,以5年為標準可能和企業(yè)的平均壽命為5年相關。

但也有民商法專家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對于以投機為目的的公司,5年的規(guī)定其實沒有約束力,達不到遏制投機的目的。對于打算長期經營的公司,5年的合理性也有進一步研究的空間。

“建議在大數據分析或調研的基礎上進行測算。”他說。

贊成與反對意見

完善公司出資制度的規(guī)定是草案三審稿才出現的,草案一審、二審稿并未涉及。因此,在2023年8月對草案三審稿進行分組審議時,這成為審議焦點,既有贊成的意見,也有反對的意見。

“作為來自企業(yè)的代表,我對這一條修改表示非常贊同。”全國人大代表黃樂在分組審議草案三審稿時說。

“在我的身邊有很多朋友,由于法律意識淡薄,誤以為開公司不需要錢了,在公司設立的時候盲目地填寫注冊資本,覺得注冊資本越高就越有面子,說明公司越有實力,生意就會越做越大,但是他們沒想到的是,公司資不抵債破產清算時認繳期限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加速到期,而股東必須在認繳注冊資本的范圍內,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實際上反而增加了股東的風險,于是乎他們后悔莫及,當初不該將注冊資本寫得這么高。”黃樂說。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杜家毫也贊成草案三審稿對注冊資本認繳做出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皞€別地區(qū)把增加公司數量作為考核的重要標準,這就造成了有些地方作假,只為了體現這個地方的政績?!倍偶液琳f。

也有分組審議人員持相反的意見。

全國人大代表江帆在分組審議草案三審稿時表示了擔心,即如果規(guī)定繳納期限為5年,現在已經注冊的公司會不會出現大量的退潮與減持,會不會引發(fā)市場混亂。江帆還擔心,在當前的經濟環(huán)境經濟形勢之下會不會催生很多訴訟。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孫憲忠則指出,繳納期限為5年的規(guī)定沒法避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減少出資額。

三方面補充完善

對草案三審稿的審議還有一些意見,即對設置5年期限缺乏相應的配套制度,這在草案四審稿中有所體現。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錦斌在分組審議草案三審稿時說,草案雖然明確了最長出資期限,但是與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健全。比如:是否履行出資義務,是屬于民事責任還是行政責任,不是很清晰;公司登記機關的監(jiān)管方式、職責邊界等問題,也需要進一步明晰。

據新華社報道,與草案三審稿相比,草案四審稿進一步完善公司出資制度,強化股東出資責任。

一是在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認繳期限不得超過五年的基礎上,明確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可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期限作出特別規(guī)定,為重點行業(yè)領域設定短于五年的認繳期限留出制度空間。

這意味著,所有行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期間都不會長于5年,而特殊行業(yè)會更短。

“特別是在資金密集型行業(yè),涉及國計民生的重點行業(yè),以及需要行政許可才能進入的行業(yè)等,更短的認繳期限能倡導股東量力而行,適度承諾?!眲⒖『Uf。

二是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目前,在公共投資者繳足認繳股份之前,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不需要全額繳納股款。草案的這條規(guī)定如果實施,這種做法就不被允許,股份有限公司一定程度上將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劉俊海說。

三是增加對不按照規(guī)定公示或者不如實公示出資等有關信息的處罰。

“這條規(guī)定也是為了擴大交易伙伴的知情權、選擇權,改進交易活動當中盡職調查的質量,進一步保護債權人、公眾投資者等的合法權益。”劉俊海說。

還有一項配套制度備受社會關注,即如果新法施行,已經開辦但還沒有繳足注冊資本的公司該怎么辦?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龔炯對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我國實行認繳制已經十年,目前有幾千萬數量級的在冊企業(yè),其中不乏大量夸張認繳資本卻未足額實繳的企業(yè),它們的股東是應該超出自身能力去補足資本,還是干脆注銷企業(yè)不再營業(yè)?”

劉俊海介紹,現實中有立即執(zhí)行、設置過渡期、“新人新辦法”三種可能性?!拔艺J為設置過渡期的辦法更為穩(wěn)妥,相信立法機關會有統(tǒng)籌安排,投資界要理性從容,不必慌張。”他說。